• 首页
  • 组织机构
    • 所简介
    • 所领导
    • 机构设置
  • 科研动态
    • 科研动态
    • 科研平台
    • 科技成果
    • 仪器设备
  • 成果转化
    • 技术成果
    • 科技产品
  • 人才队伍
    • 创新团队
    • 创新人才
  • 合作交流
    • 国际合作
    • 国内合作
  • 服务三农
    • 检验检测
    • 科技服务
    • 科研基地
    • 仪器共享
  • 党建文化
    • 党建工作
    • 学习参考
    • 文化建设
    • 政策文件
    • 科技工作者典型事迹
  • 联系我们
  • 资料共享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加工所 来源: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日期:2020-06-09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2019年5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 2017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所简介
        +更多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源于1954年在广州创立的“华南热带林业科学研究所”的化工部。1964年该化工部搬迁至广东省湛江市,并正式成立“华南热带作物产品加工设计研究所”,2003年更为现名。本所是我国唯... 【详细】
        所领导
        +更多
      • 郑龙
      • 陈佳瑛
      • 盛占武
          机构设置
          +更多
          行政机构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科技处 人事处 财务处 产业发展部 条件保障处

          科研机构

          天然橡胶工程胶加工研究室 食品加工研究室 热带作物产地加工研究室 热带农产品检测技术研究室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化研究室 城乡垃圾资源化利用研究室

    • 科研动态

          科研动态
          +更多
          科研平台
          +更多
        • 广东省天然橡胶加工重点实验室
        • 海南省天然橡胶加工重点实验室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湛江)
        •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
        • 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天然橡胶分技术委员会
        • 广东省天然乳胶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国家重要热带作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工分中心
        •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热带水果加工专业分中心
        • 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天然橡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 农业部热带作物产品加工重点实验室
        • 广东省特色热带作物产品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海南省天然橡胶加工重点实验室
        • 海南省果蔬贮藏与加工重点实验室
        •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纳米技术研究与应用中心
        • 先进热作材料国际研究中心
          科技成果
          +更多
        • NY/T 1527-2025《天然生胶 水溶物含量的测定》
        • NY/T 4516-2025《天然胶乳 橡胶粒子粒径的测定 动态光散射法(DLS)》
        • NY/T 735-2025《天然生胶 子午线轮胎橡胶加工技术规程》
        • 2021年科技成果清单
        • 十三五期间制修订标准清单
        • 十三五期间获授权专利清单
        • 十三五期间获科技奖励清单
        • 十三五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十三五期间出版著作清单
        • 十三五期间成果评价清单
        • 十三五期间成果登记清单
        • 2016-2020年加工所科技成果清单
          仪器设备
          +更多
        • 全自动高压灭菌锅
        • 油脂氧化稳定性测定仪
        • 高速逆流色谱仪
        • 全自动脂肪萃取仪
        • 平行定量浓缩仪
        • 全自动透皮扩散系统
        • 智能粒度分析仪
        • 全自动膳食纤维分析仪
        • 全电动倒置显微镜
        • 界面流变仪
    • 成果转化

          图文推荐
          +更多
        • 澳洲坚果系列产品
        • 玫瑰茄精深加工产品
        • 火龙果精深加工产品
        • 海南名香精深加工系列产品
          技术成果
          +更多
        • 植物精油高效提取与加工技术
        • 辣木系列产品精深加工技术
        • 植物祛斑活性成分纳米微囊包覆加工技术
        • 火龙果酒发酵技术
        • 高品质浓缩天然胶乳生产技术
        • 质标室技术成果
        • 玫瑰茄深加工技术
        • 热带水果发酵制品生产技术
        • 菠萝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
        • 纤维素纳米化加工技术
          科技产品
          +更多
        • 澳洲坚果系列产品
        • 玫瑰茄精深加工产品
        • 火龙果精深加工产品
        • 海南名香精深加工系列产品
        • 高良姜精深加工系列产品
        • 玫瑰系列产品
        • 茶树精油精深加工产品
        • 菠萝精深加工产品
        • 辣木精深加工系列产品
        • 特色热带果品果粉和压片糖
    • 人才队伍

          创新团队
          +更多
        • 天然橡胶加工研究室
        • 食品加工研究室
        • 农产品质量安全团队
        • 热带作物产地加工团队
        • 食品加工团队
        • 农产品质量安全团队
          创新人才 专家库
          +更多
          研究员

          专家风采:李积华 专家风采:陈佳瑛 专家风采:盛占武 专家风采:彭政 专家风采:罗勇悦 专家风采:林丽静 专家风采:林玲

          副研究员

          专家风采:王蕊 专家风采:王启方 专家风采:王飞 专家风采:曹玉坡 专家风采:王永周 专家风采:吕明哲 专家风采:汪月琼

          青年拔尖人才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 合作交流

          图文推荐
          +更多
        • 我所科研人员赴企业调研热带水果加工贮藏与包装设备
        • 深化“一所对一县”合作,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来加工所考察交流
        • 加工所认真谋划做好军民融合工作
        • 湛江市吴国雄副市长率队来所考察调研
          国际合作
          +更多
        • 以技为媒 展现中国智慧 共绘中几热带农业合作新篇章
        • 加工所受邀参加中日台羽绒行业品质研讨会
        • 加工所举办中泰热带果蔬价值链及国际合作能力提升研讨会
        • 加工所专家赴柬埔寨开展热带果蔬加工平台建设任务
        • 加工所专家赴泰国开展热带果蔬加工平台建设任务
        • 加工所专家赴柬埔寨开展热带果蔬加工平台建设任务
        • 加工所专家赴泰国开展热带果蔬加工平台建设任务
        • 热科院加工所举办中柬热带水果种植技术及加工技术 线上培训班
        • 加工所专家参加ISO/TC 45第67届会议
        • 我所科技人员赴科特迪瓦参加2018年IRRDB年会暨国际橡胶会议
          国内合作
          +更多
        • 我所科研人员赴企业调研热带水果加工贮藏与包装设备
        • 深化“一所对一县”合作,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来加工所考察交流
        • 加工所认真谋划做好军民融合工作
        • 湛江市吴国雄副市长率队来所考察调研
        • 江西师范大学副校长涂宗财一行来所调研
        • 福建农林大学副校长郑宝东到加工所调研
        • 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单杨到加工所调研科技创新工作
        • 中国工程院院士、南昌大学教授谢明勇来所调研
        • 加工所赴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开展技术交流
        • 加工所赴广东茗皇茶业有限公司对接技术需求
    • 服务三农

          检验检测
          +更多
        •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简介
        • 资质证书
        • 中心公正性声明
          科技服务
          +更多
        • 科技特派员特稿131-食品加工研究室科技人员赴徐闻开展菠萝产业科技服务与技术培训
        • 科技特派员特稿130-加工所科技支撑广东省百千万工程 助力遂溪甘薯产业高质量发展
        • 科技特派员特稿129-食品加工研究室科技特派员赴廉江市开展产业技术服务
        • 科技特派员特稿128-科技特派员深入郁南开展无核黄皮高效栽培培训 助力“百千万工程”提质增效
        • 科技特派员特稿127-加工所专家为琼中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问诊把脉
        • 科技特派员专稿126-热科院农村科技特派员专家团队赴英德市浛洸镇开展产业技术帮扶工作
        • 科技特派员特稿125-热科院加工所农村科技特派员科技助力浛洸绿色加工园区建设
        • 科技特派员特稿124-加工所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赴郁南县建城镇开展无核黄皮高效栽培与管理技术培训 赋能"百千万"工程
        • 科技特派员特稿123-加工所省农村科技特派员赴郁南县建城镇开展无核黄皮栽培与加工关键技术培训 赋能百千万工程
        • 科技特派员特稿122-加工所农村科技特派员赴吴川市振文镇开展科普讲座活动
          科研基地
          +更多
        • 特产品基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仪器共享
          +更多
        • 共享设备列表
    • 党建文化

          图文推荐
          +更多
        • 联学共建提质效 青春倡廉树新风
        • 喜讯!加工所质检党支部荣获湛江市直机关“四强”党支部称号
        • 加工所召开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
        • 食品党支部开展“追寻足迹悟初心,以学促干强担当”主题党日活动
          党建工作
          +更多
        • 联学共建提质效 青春倡廉树新风
        • 加工所党委启动部署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
        • 党建引领聚合力 绿美湛江添新枝
        • 喜讯!加工所质检党支部荣获湛江市直机关“四强”党支部称号
        • 质检党支部开展廉西红色文化主题党日活动
        • 加工所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学习贯彻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 加工所青年理论学习第五小组开展专题学习
        • 加工所积极谋划2025年纪检工作
        • 加工所召开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
        • 食品党支部开展“追寻足迹悟初心,以学促干强担当”主题党日活动
          学习参考
          +更多
        • 学习与参考(2024年第6期)
        • 学习与参考(2024年第5期)
        • 学习与参考(2024年第4期)
        • 学习与参考(2024年第3期)
        • 学习与参考(2024年第2期)
        • 学习与参考(2024年第1期)
        • 学习与参考(第3期)
        • 学习与参考(第1期)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转载人民日报署名文章)
          政策文件
          +更多
          文化建设
          +更多
        • 弘扬传统文化,展女职工风采
        • 弘扬传统文化,共享元宵佳节
        • 加工所举办迎新年庆元旦趣味运动会
        • 热科院湛江院区第一届“加工杯”乒乓球联谊赛成功举办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活动-纪检之窗-政策法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 加工所   来源: 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日期: 2020-06-09   点击: [ 小  中  大   打印  ] 我要分享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2019年5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 2017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备案:粤ICP备12043473号-4